求京劳险发[1988]456号文件全文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4 18:35:13
这是有关生育险的文件,其中说明了外地户口女性的生育费用如何报销的问题。
还想问问高人,外地户口女性的生育险能否用医疗险报销,有什么根据的文件吗?

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  颁布单位:北京市劳动局
  所属层次:地方性法规/规章/规范性文件
  文 件 号:京劳险发字〖1988〗456号
  适用范围:北京
  颁布日期:1988-9-19
  实施日期:1988-9-19

  各区、县劳动局,各企业主管局、总公司劳动处:

  现将劳动部《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.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向我们反映.

  附:

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〖1988〗2号

  (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)

  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人事厅(劳动局、人事局):

  国务院关于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对女职工产假、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,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.经商得人事部同意,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,通知如下:

  一、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;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四十二天产假.产假期间,工资照发.

  二、女职工怀孕,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,其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,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.

  三、女职工产假期满,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,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,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.

  四、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